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系指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出席学术会议、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培训及其他公务,出访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本校在职教师;经国家和学校批准,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和校际交流活动、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培训以及国际比赛等对外交往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出国(境)人选基本条件
1、政治上符合出国条件,现实表现好;
2、具有与所执行的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优先考虑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第一线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3、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任务需要,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际能力;
4、身心健康。
三、申报要求
1、出国(境)人员应根据实际出访时间提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出国一般提前两个月、赴港工作提前三个月、赴台湾提前四个月)。申报时须明确出国(境)任务、时间、在外停留期限、出国(境)路线及经费负担办法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邀请函件。
2、出席学术会议者在会议项目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与本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密切相关,在同行学术界有权威性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以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类高水平的会议;申报前要严格审查会议组织及会议本身有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以及是否涉及其他敏感政治问题等;强调申请者必须有学术论文被会议接受。
3、访问、考察者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原则。出访一个国家(地区)的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一次出访不得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团组人数限在五人以内。
4、合作研究者申报时需提交双方合作协议。
5、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6、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者,申报时须同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或本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申请者所在基层单位应认真审核校内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根据出国(境)任务的需要并结合本人的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经费负担办法等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分别由党委和行政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出国(境)人员应在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国(境)证件、签证、外汇、国际机票及其他手续,认真作好出国(境)的各项行前准备工作。对拟寄出或携带出国(境)的学术论文及有关资料需通过校科技处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
六、出国(境)人员用汇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预[2002]314号《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执行。出国(境)用汇的审批及管理由校财务处归口负责。
七、出国(境)人员行前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教育,学习出国(境)必读的有关文件。要特别注意掌握关于妥善处理在国际活动中出现的台湾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的原则和方针政策。凡初次出国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外事教育,不得出国。出国(境)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回访。
八、出国(境)人员需妥善安排本人出国(境)期间的校内工作,离校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实际出入境时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前要向主管校领导通报。
九、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①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②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③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④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⑤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和节约外汇开支。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十、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校内相关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者,从离校的下月起停发全部岗位津贴。按期回国后,从返校报到的下个月起恢复津贴(不再补发已停发的津贴)。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人员以项目的批准期限为准;按照《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方式赴港人员以港方的聘用合同和学校的批准期限为准。
2、根据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不得延期(因天气、航班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在外停留期限以《任务批件》和学校的批准期限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对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自延期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岗位津贴;逾期者返校后,需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书面报告逾期原因,经上述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恢复津贴的起始时间以办妥延期手续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归者,自逾期第四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出国(境)人员返回后,须完成以下事项:
1、请于返校后一周内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可通过电话、E-mail)。未按时报到者,则视为逾期;
2、十五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护照、通行证)送交市外办签证处,并领取回执(个人保管)。对无故拖延不交者,市外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也将停止其再次出国(境)的审批;
3、认真填写出国(境)总结表格,一个月内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4、在提交总结后,核销外汇,结清出国(境)费用;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合作处。
编辑/谭雯溢
审核/谭雯溢、王若涵、刘雪红
审核/谭雯溢、王若涵、刘雪红
浏览量:3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