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术学院外籍教师、外国专家聘请管理制度
为适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扩大外国专家的引进规模,提高引进质量,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规范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
(一)聘请原则
外国专家的聘请要从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出发,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二)聘请计划
每年5月20日前,各聘用部门将下学年拟聘请外国专家计划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外国专家的聘用数量。各聘用部门负责外国专家聘请的具体联络工作,待外国专家的各种手续材料齐备,各聘用单位审核后报请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专家聘用的各种手续。对自荐的外国人的聘用要严格审核,如要聘用,根据具体情况可在合同中增加“担保金”条款。
(三)应聘外国专家的资格和条件
1.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
2.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和2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在中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3.短期邀请的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4.应聘外国专家的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主管院长批准。
(四)合同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院外国专家的合同管理。各聘用单位负责人与外国专家签署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工作合同和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附件,同时向外国专家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
(五)聘用程序
1.每年5月30日及
2.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拟聘外国专家的申报资料上报大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将拟聘外国专家的申报材料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报送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国际交流处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寄送给拟聘外国专家,以便其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4.所聘用外国专家取得来华工作签证、确定来华日期后,各聘用单位指定负责人联络、机场迎接、抵达大连24小时内在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30天内协助办理体检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熟悉市、校区生活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5.各聘用部门在每学年工作结束后,要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外国专家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职责
1.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负责全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涉及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工资待遇等方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及聘用部门共同管理。
2.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建设需要,审核所聘外国专家的课程安排,负责专家的教学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工资、休假补贴、国际机票等方面的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外国专家的住房安排等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共同商定超课时费的标准。
(二)聘用单位职责
1.各聘用单位负责专家的教学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2.各聘用单位要配备一名政治和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协助他们开展教学工作。
3.审定专家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对原文教材,要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审定。
4.建立对专家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专家活动规定
在合同期间,专家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特殊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专家奖惩规定
对在我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根据合同可予以解聘。
(五)宗教活动原则
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外国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和材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将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