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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4-23

大连艺术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快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生国(境)外学习的教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短期(一年以内)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在我院正式注册国家成人学历的学生;所涉及的项目有学历项目、非学历本科课程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培训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学分平均绩点在2.5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一般要求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应水平,个别项目要求通过国际雅思或托福考试。

(三)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选拔程序

各系根据学院组织的国(境)外合作交流项目要求,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各系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合处”)发布的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系。

(二)初选:各系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系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三)复选:国合处或国(境)外院校根据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人选。

(四)录取:国合处指导报名学生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转交合作院校,国(境)外合作协议学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五)派出:交流学生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参加课程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项目的学生还需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交存各有关部门备案存档;国合处指导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学生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手续。

(二)学生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离校前后的相关手续。对参加长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出国(境)学习手续;对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短期交流学生的校内住宿,敦促相关系部做好交流学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国合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手续。

(四)各系部负责交流学生的课程设置、选课和在国(境)外的学习指导及有关教学管理工作,并指派专职辅导员负责项目班级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五)后勤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水电费的清缴或收取,并负责交流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流学生有关费用,并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可减免的相关费用手续。

(七)交流学生在出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办理党团组织与其他相关事项校内挂靠手续。

(八)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一年以上者),学院原则上不收取住宿和教材费。学生处在收到交流学生名单后,由专人协助与后勤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沟通并落实。

(九)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国(境)外交流的院校、不得延长(缩短)交流期限,不允许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并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教学管理

(一)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全日制、非全日制交流学生的教学培养方案,负责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

(二)派出前,交流学生本人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国(境)外学习结束后,交流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系、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合处提交国(境)外学习报告。

(三)凡属学院统一组织的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成绩、学时和学分,均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与转换,并记入学生成绩册中。

(四)交流学生每学期在国(境)外院校选读课程和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及相应的学时;若交流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可按交流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选修学分。

(五)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结束后,必须出具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学生实习鉴定、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相关资料,其所修课程、实习实验项目、毕业论文的成绩、学时与学分,由学生所在系或课程归属系(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认定与记载。

(六)课程认定办法为:交流学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交课程归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根据课程归属系(部)审核的意见,核准其所选修的课程名称、性质、成绩、学时与学分。

(七)实习与实验项目认定办法为:交流学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实习鉴定、演出报告等相关资料,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交流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系审核的意见,核准其实习、实验项目及其成绩、学分与学时。其中学分核定标准为:凡参与协议院校安排的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0.5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凡参与协议院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8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八)毕业论文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为:在国(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所在系的书面同意,由国(境)外院校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派教师进行指导,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现场答辩者,可采取书面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定老师直接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

(九)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若未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分,返校后须将相应课程学分完成,方可毕业。

(十)交流学生的毕业资格条件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完全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在校生等同;若按合作交流协议规定,可在国(境)外学校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须按国(境)外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本管理制度未含毕业生硕士项目和证书项目。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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