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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事项的管理制度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4-23

 

 

大连艺术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事项的管理制度

 

   随着学院对外交流工作的不断发展,各类出国(出境)人员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外交流管理工作,使我院对外交流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辽宁省对外交流合作处和大连市外事办公室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原则 

对外交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办学经验及科研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学院培养人才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搞好对外交流工作,对于提高教研人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学院对外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学院将坚持积极支持、广开渠道、按需派遣、加强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多渠道地派出学院学术骨干出国出境进行学术、艺术交流,并把该项工作与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研人员到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的学术访问、科研合作、讲学任教、参加学术会议、考察、培训、留学、进修等对外交流活动。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学院对外交流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归口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辽宁省对外交流合作处、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安排的对外交流任务及其他因公、因私出国任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院长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董事长会议讨论。 

2、各系部联系的对外交流任务,由系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征求分管院长及学院主管领导意见后,报董事长会议讨论。 

3、个人接受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邀请,应首先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并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会讨论。担任系、部、处、室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申请出国(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应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4、对外交流任务经学院董事长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外事办公室审批。

四、选派原则与条件 

对外交流工作任务应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以专业对口、工作需要为前提。承担对外交流任务的人员应为学院教学科研骨干,政治可靠,品德优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艺术造诣或有一定的培养前途,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和能力。在同样条件下,学院将注意优先选派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

五、出国(出境)期限及有关规定 
  1、出国(出境)考察、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出境)讲学、任教,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科研合作及访问学者,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公派出国留学,按留学人员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订的出国留学期限掌握。 

2、出国(出境)人员不能按批准期限回国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而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出国(出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人员,出国(出境)前需与学院签订协议书,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4、除辽宁省对外合作交流处、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和学院安排的任务外,其他出国(出境)考察、学术访问、进修、培训、讲学、任教、科研合作等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或占用寒暑假时间进行。 

六、经费管理及有关待遇

对外交流费用及人员有关待遇分别按下列情况掌握:

1辽宁省对外合作交流处、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安排的对外交流及其他因公出国任务,所需费用从辽宁省对外合作交流处、大连市外事办公室拨给我院的对外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同时学院按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关于临时公派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出国制装费和个人国外零用金(辽宁省对外合作交流处、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已明确由组团单位支付的除外)。

2、属于校际或系际之间国际合作关系的教师互访进修项目,学院原则上只支付教师往返路费,进修及食宿等费用由合作对方承担。特殊需要的,学院可参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布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教师一定的伙食补贴。

3、学院学术骨干接受国外(境外)邀请,参加本专业、本领域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艺术访问,应争取国外(境外)全部或部分经费资助。特殊需要的,经学院批准后,不足部分可由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经费或本人科研经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限于国际往返路费。

4、凡取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者,本人应按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并交存保证金(1996年国家对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对公派出国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新办法),公派留学所需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负担。学院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国内计算工龄,保留其档案工资,待归国回本院工作后工资返给本人。

5、个人接受邀请,到国外(境外)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进修、进行科研合作或作为访问学者,其出国所需一切费用由邀请方提供。学院在批准出国期限内保留其档案工资(最长一年),本人归国返校后向学院提交研修报告及相应的研修成果,经审核后工资返给本人。出国(出境)时间超过一个月,从下个月起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6、教师接受邀请出国(出境)讲学或根据校际、系际交流协议出国(出境)任教,出国(出境)一切费用均需由对方提供的费用中解决,学院保留其档案工资(最长半年),回校后工资返给本人。讲学、任教时间超过一个月,从下个月起停发院内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7、除学院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外,凡属国内其它机构组织出国(出境)考察、培训,吸收我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学院原则上不提供考察、培训所需费用。

8、未满服务期人员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应按与学院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交纳押金。

七、回国后管理 

承担对外交流任务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应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报到;回国后二周内应向学院提交出国(出境)情况汇报或研修报告,分别交人事处和科研处;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会。

  

大连艺术学院(境内)对外交流管理规定

      境内对外交流,泛指学校在境内开展、为期在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的对国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为了规范学校境内对外交流工作的管理,提高交流效益,促进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艺术学院(境内)对外交流管理规定》。

一、 交流类别

      根据组织与管理权限、经费开支来源和接待规格要求,将学校境内对外交流工作分为两类:校级交流和二级单位交流。校级交流的项目申报、组织安排和接待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二级单位交流的项目申报、组织安排和接待管理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二、校级交流对象和范围

1.  学校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

2.  学校接受国(境)外人士顺访我校;

3.  学校邀请和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4.  国家、省、市外事部门组织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考察;

5.  国家、省、市外事主管部门来校调研、指导和检查工作;

6.  兄弟院校外事部门来校考察;

7.  交流合作项目洽谈,项目包括学生交流项目、教师交流项目、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

三、二级单位交流对象和范围

1.  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2.  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或顺访;

3.  二级单位交流合作项目洽谈,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

4.  邀请、接受国(境)外专家来校联合培养等。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1.  学校境内对外交流活动,均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履行审批手续,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与实施,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

2.  校级交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申报,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境内对外交流项目审批表》,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获批后对外发出邀请函或接受函。

3.  二级单位交流由各二级单位组织申请,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境内对外交流项目审批表》,如果仅动用本单位经费,则直接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核批,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果申请学校专项(动用申请到的专项资助经费),则相应地报有关校领导、科研处领导签署意见,落实经费,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核批,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获批后对外发出邀请函或接受函(函件由邀请或接受单位起草)。

4.  原则上,二级单位交流项目的申报,须提前2个月进行,以便如期实施交流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批复。

5.  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申报校级交流项目,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核批后,再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主持和管理,申请单位参与项目实施。

五、接待计划

1.  二级单位交流项目立项后,负责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大连艺术学院国(境)外来访接待信息表》,明确接待规格、接待标准、接待计划与安排、接待礼仪等事项。 

2.  校级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来访者的级别和重要性制定相应接待计划,安排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具体活动安排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支持协助时,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每一次接待工作。 

3.  二级单位接待,由各单位制定相应接待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协助和督促邀请单位做好活动安排与接待工作;如果需要校领导出面会见,邀请单位须提前1周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便做好安排。

六、接待规格及标准

1.  会见与宴请:校级接待:由上级部门安排或学校邀请的国(境)外大学副校长及以上级别的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杰出校友或我校名誉教授等来访,可安排校长或副校长会见及校级宴请1-2次;院长、系主任级别或我校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来访,可安排副校长会见及校级宴请1次;其他来宾,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面会见和校级宴请。二级单位接待参照执行。

2.  旅费、膳食与住宿:校级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从外事接待经费中开支来宾在校访问、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原则上,国际旅费由来宾负担(视具体情况确定),国内旅费有我校负担;二级单位接待,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负责来宾在校访问、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国内旅费(国际旅费由来宾自理),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划拨专项经费。

3.  参观、游览:原则上,游览活动以安排校内参观为主;访问在一周以内的,可安排市内参观活动1次;工作在一周以上的,可安排市内、市郊参观、旅游活动1次;赴市外其它地方参观、旅游,原则上不予资助;如果的确需要,须请示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

4.  来宾日常伙食标准:每人每天80元。

5.  宴请标准:普通接待500-800元/每桌;校级宴请视具体情况确定。

6.  住房标准:副校长以上级别及重要来宾可安排320元以内的套房,其他来宾安排180元以内的标准间。

7.  来宾自理费用:在校期间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医药、保健、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自理。

8.  赠送礼品:均可赠送体现学校特色和标志的纪念品一份;重要来宾可赠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礼品1份

七、接待分工与管理

1.  校级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策划、组织和管理,有关部门协助,具体分工如下: 
1-1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境)外重要来宾和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包括机场迎送、校领导会见、宴请、参观游览和陪同等。 
1-2
、院办按接待程序具体负责安排食宿、用车、会见场所布置、领导会见安排、条幅制作、车辆安排、摄像、拍照及校内参观安排等,相关院系具体负责专家学者的学术活动安排,包括讲座题目与内容审定,组织教师、学生听讲,与专家学者交流座谈,记录与总结报告等。 
1-3
、新闻中心负责撰写宣传报道和总结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国(境)外来访登记备案表》,递交科研处1份。

2.  二级单位接待:接待活动由各单位自行安排;需要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办公室予以协助。各单位必须在接待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宣传报道和总结报告,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国(境)外来访登记备案表》,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科研处各1份,并于1周内递交来宾在校活动的有关资料(含照片、宣传材料、协议、备忘录等)。

八、接待原则

     在接待国(境)外来宾的过程中,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安排好来宾的食宿、交通、交流活动及工作日程;接待人员应根据外事接待管理规定,做到遵守纪律、内外有别、热情周到、保证安全、讲求效益;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凡涉及重大外交原则,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以便及时处理,防止不良涉外事件发生。

九、财务核销及其它

1.  交流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复核所需表格、材料的递交情况,办理接待费用核销手续。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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